集會的權利決非絕對 文:龔靜儀

本周六將會是六四事件33周年;暫時,本年仍未有任何團體申請在維園舉辦集會,或在港島區舉行公眾活動。正如行政長官林鄭月娥較早前曾公開表示,任何公眾活動,不論其目的,都必須守法,包括《香港國安法》、《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599章)下的社交距離限制,及舉辦活動是否獲場地擁有人批准。始終,任何人即使擁有如何高尚的理想,也決不能成為所謂「違法達義」的藉口,違法者也絕不能免卻刑責。

對於在6月4日當天,任何市民自發去維園或其他公眾地方或在家中等私人地方悼念六四,會否觸犯任何法例方面,個別活動會否觸犯《香港國安法》或其他任何法例,須視乎其相關和獨有情况,包括事實、相關的行為和意圖、及所得的證據等因素而決定。

舉例來說,如果只是悼念六四有人命傷亡,例如負責維持秩序的解放軍被暴徒活活殺死,便不會由於悼念活動的性質而干犯《香港國安法》。如果舉辦到了活動是像香港回歸後多年以來的六四記念活動一樣,去挑起普羅市民的「仇中恐共」情緒、煽動港人去反中央及政府、鼓吹「港獨」或所謂的「民族自決」,或藉六四集會的機會去籌募經費去支持反對派的反政府活動,則任何人士不管以任何形式去參與或支持這類悼念六四活動,都會有機會觸犯《香港國安法》。

即使互不相識的人,如果懷有同一意圖,而在6月4日出現在維園或其他公眾地方,便有機會觸犯《公安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245章)下的「未經批准集結罪」。如果聚集人數超過當時的社交距離限制規定的,有關人士也有機會被控「違反限聚令」。

此外,在一些私人處所內舉行六四集會,又能否令主辦者及參加者成功逃避刑責? 在《公安條例》下,「公眾地方」指公眾人士或任何一類公眾人士,不論是憑付費或其他方式,於當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;就任何集會而言,公眾地方包括在當其時和為該集會的目的,屬於或將會屬於公眾地方的任何地方。 因此,即使在私人處所內舉辦六四集會,也決不能替主辦者及參加者提供逃避刑責的「免死金牌」。

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》(香港法例第383章)第十七條儘管確認了港人和平集會的權利, 但這權利卻非絕對,而是決不能凌駕於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寧、公共秩序、維持公共衞生或風化、或保障他人權利自由所必要者之上。 由於這條文與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》第二十一條是一致的,故這條文是完全合乎西方民主國家認可的國際標準。

港人自回歸後已被反對派荼毒多年,反對派不停地將所謂的「人權」、「民主」、「自由」無限放大, 令不少普羅市民誤以為和平集會的權利是絕對的,甚至可以凌駕一切。隨着反對派的「攬炒」香港不軌圖謀於2019年6月份開始的黑暴禍港曝光,從前被反對派洗腦的港人也是時候醒覺起來,及別再盲目相信反對派那一套賴以籌募全年反政府經費的「六四謊言」。

時間證明了發生於1989年的北京天安門六四事件和 2019年的港版顏色革命,都是出於別有用心之徒去反中央政府的驚天動地陰謀,幕後都有外部勢力的無形之手去支持及推展。今時今日,既然反對派的謊言已被道破,過去誤信「六四謊言」的港人也應該看清事實的真相。

文:龔靜儀  執業大律師

*作者文章觀點,不代表堅料網立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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